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甲隐瞒其岳父马某乙于2016年12月24日去世的真实时间,向菜园乡中心学校谎称其岳父于2017年9月3日去世,从而骗取社保金32760.81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过村村委会证明、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入账汇款业务凭单等; 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