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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7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害人马某乙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当晚,其兄即被害人马某丙通过他人向被告人马某甲请托。2019年9月16日至同月2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需要买香烟、请客吃饭等疏通关系为由,从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处共计骗得人民币517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退赔给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马某乙谅解了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说明、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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