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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91********,回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将朋友圈转发销售口罩的图片转发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基于此向马某甲转款4750元购买口罩,次日被害人联系马某甲询问口罩发货事宜时,马某甲已将马某乙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

4、扣押物品清单;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雅妮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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