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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贩卖毒品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号**公馆**号楼**单元**室。2011年11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以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李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带回徐州市贾汪区后,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吸食,后被徐州市公安贾汪分局老矿派出所查获。

2、2018年4月12日,李某某与被告人马某甲约定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2.5克,次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江苏省苏州市先交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0.4克供其吸食,后又交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八包共约6克,李某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带回徐州市贾汪区后,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吸食,后被徐州市公安贾汪分局老矿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微信付款截图、资金流向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阳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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