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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下午,在鞍山市铁东区华润置地广场处,被告人马某甲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白色晶体1袋冒充冰毒卖给马某乙,马某乙吸食后发觉,并向马某甲再行索要冰毒,同月16日,马某甲将白色晶体1袋,在华润置地广场处交付马某乙以抵偿14日贩卖的冰毒,交易后马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及鉴定,在马某乙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17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2020年9月16日14时许,马某甲与崔某某通过微信协商,马某甲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贩卖冰毒,15时许,在华润置地广场处二人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车查获,侦查人员当场在马某甲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袋,经称量及鉴定,用来向崔某某贩卖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0.43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1袋白色晶体净重0.07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侦查人员对马某甲租住处进行搜查,在该处缴获白色晶体1袋,经讯问马某甲称为其所有,经称量及鉴定,该袋白色晶体净重9.1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2020年8月17日,马某甲与崔某某通过微信协商,马某甲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贩卖冰毒,同日崔某某通过支付宝将人民币900元,转入马某甲指定账户内,马某甲将冰毒交付崔某某后,崔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1个、手机1个、塑封袋5个;

2.书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等;

3.证人马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郭晓宇

2020年12月23日

附:1.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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