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82********,回族,小学文化,住长治市潞州区**巷**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抓获,次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9月2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解回,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共向马某乙(已起诉)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两次约60克,共收取人民币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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