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临泉县**镇的金谷超市内出售淫秽光碟,民警赶到现场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查获疑似淫秽光碟约185张,外包装一张内含的光盘数量不等。经阜阳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光盘共274盘,除27号、170号两盘不读碟外,180号是空盘,剩余的271盘光盘,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坤
检察官助理 王星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
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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