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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1999年至2013年任临泉县**镇**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7月至2019年5月任**村支部书记,住临泉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马某甲在协助临泉县城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借用同村五保户马某乙的名义申请危改补助,并承诺补贴资金发放后,给马某乙1000元,马某乙同意。后马某甲用马某乙的粮补卡、身份证、户口本和五保户供养本等材料,办理了危房改造的有关申报手续。2015年1月,临泉县财政拨付马某乙账户12000元危改资金,马某甲支取该12000元资金后,给马某乙1000元现金,余款11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危房改造档案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12000元,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马某甲退出涉案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居委会**号

2.调查卷宗2册,证据材料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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