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横县**乡**村委**村其经营的**店,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的形式聚众赌博。多次接受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罗某某等参赌人员的下注,后将下注的特码、金额等情况汇总报给上线,并从上线处按赌资10%的比例获得提成。截至2018年3月8日,马某甲共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6441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13000多元,所得赃款已被其用于赌博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接收赌注的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用于记录赌注情况的记录单等;3.证人马某己、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36441元,非法获利130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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