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地在本市城东区,该院于2019年11月22日以西检一部移诉〔2019〕6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禁毒警察大队根据线索得知一名化隆籍男子疑似运输毒品至本市火车站附近进行贩卖,侦查人员遂进行侦查布控,并于当日23时许在本市城东区青藏铁道酒店13楼楼道内将被告人马某甲与赵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马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青A****的白色大众牌轿车由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行至本市青藏铁道酒店,欲与赵某某交易毒品。后侦查人员在其驾驶的轿车主驾驶室储物盒中提取出疑似毒品冰毒物两包,后对疑似毒品进行了称量及扣押。
2019年9月25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311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送检的检材合计净重4.3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车钥匙1把;2.书证:青海省联网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青藏铁道酒店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表、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3.证人赵某某、马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311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拍摄视频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2张、电子证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丽萍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共3册,检察卷共1册;
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共10份;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共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物证:手机1部、车钥匙1把,随案移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共6张,随案移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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