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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运输毒品案)_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案发前住钦州市钦北区**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019年4月11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之后改变管辖,将该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为带毒回钦州,被告人马某甲叫上利某某一起出发去云南,驾驶一辆车牌为桂N****2荣威550S小轿车从钦州西进入高速,途径上思、靖西、富宁、文山、建水等地。到了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马某甲与利某某一起到达西双版纳, 13日20时许,马某甲又开车搭利某某出发去某某乙,14日3时许,马某甲就与利某某就一起到达上允镇,并在上允镇找了个宾馆住下休息,到了14日9时许,马某甲就开车去到上允镇车站对面让贩毒人员装“货”(毒品),自己随后离开。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马某甲就想“货”(毒品)已经装好在车上了,找借口再次到上允镇车站对面拿到装有“货”(毒品)的车辆后开车搭利某某去大理。大概14日22时到达大理,在入住的酒店休息, 次日二人在大理古城游玩,大概15时许,马某甲就开着那辆桂N****2荣威550S小轿车搭着利某某直接上高速途径昆明、石林、贵州兴宜、广西隆林、百色、南宁回钦州, 16日6时许,马某甲与利某某回到钦州市钦北区**镇南间高速出口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出并扣押手机等物证,并在马某甲驾驶的那辆桂n****2荣威550S小轿车副驾驶室车门夹层内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2包总净重1971.28克的疑似毒品。

经鉴定,从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品、汽车等物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1册,光盘12张。

4.本案扣押的车辆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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