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马某甲以低价购进标识为立白、蓝月亮、海飞丝、舒肤佳、沙宣、汰渍等种类的洗衣皂、洗衣液、香皂、洗发水等日用品后,存放于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村**组**号房内用于销售。2019年12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村**组**号房内查获被告人马某甲存放的上述日用品共计945箱。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鉴别,查获的上述日用品均为假冒产品。经贵阳市花溪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945箱涉案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26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所有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马某乙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监视居住,电话17385100759。

2、侦查卷二册。

3、同录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