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初,被告人马某甲在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串招下,通过陈某某提供的微信及QQ在网上推广及销售假冒惠普(HP)打印机晒鼓标识。马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到客户后,便以6800元向陈某某购买50000个惠普(HP)防伪标标识、30000个惠普(HP)防伪标标识白色透明标、2000个惠普(HP)气泡袋进行转手销售。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于2019年6月1日、10日、22日先后在潮南区**镇**路一偏僻路段处、潮阳区**镇**路口对面的音像市场旁一偏僻路段处、潮南区**镇**路一偏僻路段将20000个(惠普)防伪标识和600个HP(惠普)气泡袋以人民币4320元销售给微信网友,从中牟利2744元。至2019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马某甲在潮阳区**镇**居委**市场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其驾驶的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D5****号牌的小轿车车后厢中查获惠普(HP)防伪标标识31500个及惠普(HP)白色透明标标识204000个,后公安机关根据马某甲的供述,在潮阳区**镇**市场**栋**梯**房中查获惠普(HP)防伪标标识49100个及惠普(HP)气泡袋100个;在马某甲位于潮阳区**镇**居委**路附近的住宅中查获惠普(HP)气泡袋1300个及惠普(HP)白色透明标标识9100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马某乙、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鉴定证明;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非法牟利,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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