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前后开始,被告人马某甲和丈夫陈某甲(已判决)在本市千祥镇、马宅镇经营箱包厂。2009年3月,在本市千祥镇千一村成立东阳市蓝青箱包厂。2010年以来,因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等原因,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陈某甲通过口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资金周转、儿子定亲等为名,采用支付月利率1分至3分,甚至2角的高额利息为诱,向本市千祥镇、马宅镇、南马镇等地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甲与陈某甲在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本金以及高额利息后,切断联系方式外逃。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与陈某甲共同向马某乙、郭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等52人(户)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664400元,在案发前还本付息人民币1413961元,尚有5250439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上南小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杜某某、蒋某某、孔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及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应倩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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