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的人处购买平原蜥蜴一只。经鉴定,涉案蜥蜴为蜥蜴目巨蜥科平原巨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接收单、证明;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泳
郑小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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