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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马某乙家中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5月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经现场铲除后清点为255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5月7日20时30分,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马某甲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案发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5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燕

检察官李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行政村**村**号,联系电话1832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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