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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6年****日,居民身份证号:6224291976********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现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岷县**百货经销部”内,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从甘肃省张掖高台县刘某某处购进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生产食盐22吨,在岷县批发销售,截止2019年3月,22吨食盐全部批发销售完毕。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从刘某某处购进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生产食盐31吨,正在卸货时,被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食盐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马某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温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批发经营食盐既遂22吨,未遂31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岷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13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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