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今,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三台路、小红门桥等处,向马某乙、李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柴油,非法经营额为60万余元。2019年12月27日,民警当场查扣其用于非法经营的车牌号为京M****8的箱式货车一辆及待销售柴油490升。
2019年12月28日,马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复函、北京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马某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柴油,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冷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处所取保候审,马某甲电话1371787****,保证人彭某某,电话1371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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