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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1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2********,东乡族,出生地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0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南方大厦商贸城等地,通过派发名片的方式招揽客户,以低买高卖的形式倒卖美元等外汇,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与张某某、宗某某等人进行外汇买卖,买卖双方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收取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检验被告人马某甲的银行账户,显示上述银行账户发生收入合计人民币243,207,226.47元,支出合计人民币240,788,987.89元。经检验被告人马某甲的微信截图,显示涉及的收入合计人民币285,855.00元,支出合计人民币172,7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2部,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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