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马某乙(另案处理)进行美金买卖。马某乙以当天美金结汇价加0.025至0.03个点数的价格向马某甲收购美金,马某甲以当天美金结汇价加0.015到0.02个点数的价格向义乌市双龙机械有限公司、维科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收购美金,并将收购的美金汇入马某乙指定的揭阳市的一些公司账户内,再由马某乙将对应的人民币回款汇入马某甲提供的指定账户中,从中赚取的差价由马某乙直接支付给马某甲。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马某甲和马某乙共计交易1823630美金(折合人民币12426504.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933元。
2019年8月2日马某甲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出租房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处理转办单、表格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审计结果、回款人民币流水单等;
2.证人马某乙、魏某某、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琳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国梁,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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