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2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82********,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瑞安市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阮绵宽,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起,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丙(另案处理)等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区家具城内用人民币现金换取他人美金,后由马某乙、马某丙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厦附近将美金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后的人民币部分转入被告人马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后,由被告人马某甲直接取现或者转入其所有的其他银行卡取现。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兑换外汇总金额1000余万元。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镇**社区**村抓获被告人马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马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倒买倒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在被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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