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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非法采矿、挪用资金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屯(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骗取贷款、挪用资金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2020年1月10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12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通过铁锋区向阳村向阳屯村民李某某帮忙,竞拍取得向阳村一砖厂南鱼池土地336亩,2013年马某甲以妻子崔某某为法人在这块地上注册成立铁锋区**养鱼专业合作社,2016年12月开办采砂场并向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采矿许可有效期三年、矿区面积0.0224平方公里、生产规模每年6万立方米。2019年8月,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铁锋分局依举报线索对砂场进行核查,砂石存量为231,713.9立方米。此前该砂场已向齐齐哈尔市**工程有限公司、昂昂溪区**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站、铁锋区**屯售出砂石合计58,278.5立方米,综上马某甲经营的砂场超采砂石109,992.4立方米。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砂石单价为每立方米15元,因此超采砂石价值1,649,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采砂厂采矿许可证及审批材料、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档案、铁锋国土资源局调取材料、铁锋区自然资源局移交举报线索材料、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砂场核查报告两份、**屯村民大会记录、**屯村民代表名单、用砂包工合同及账目凭证、**屯环境整治合同及票据、收据、**公司购买河流石说明及账目、抵房协议、封存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封存砂石移交函、查封决定书、砂场照片、砂场承包合同、抽砂合同、**村委会记帐凭证、马某乙住院病案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铁锋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评定结论书; 

5、视听电子数据讯问光碟六张。

二、骗取贷款罪

因开办砂场资金不足,自2013年起,被告人马某甲让亲属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崔某某、佟某甲、佟某乙等人,马某甲自己或通过李某乙找到**村村民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巩某某等人,及不是本村村民的窦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等人,利用农户联保贷款的方式,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东农村信用社以种植业名义骗取贷款4,512,000元,马某甲将贷款用于办理砂场手续及砂场经营。2015年初马某甲担任**村村主任兼**屯屯长。贷款档案显示,贷款到期后,各顶名借款人名下贷款以虚假土地经营权情况证明、承诺保证书等材料,虚构或扩大土地面积作为担保,虚报土地受灾进行贷款重组,虚假材料均盖有**村村委会公章及马某甲的签名。马某甲作为村主任证实材料的真实性,而顶名借款人并不知晓虚假材料的内容及材料出处,只是跟李某乙、马某乙到信用社签字办手续。先前的贷款通过2016年4月、2018年12月两次重组,直到公安机关立案时,仍有13人名下贷款逾期未还,金额为2,379,000元,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存折、还款凭证、土地承包登记台账、借款协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有关办法及意见》、《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重组管理办法》、情况说明、受灾重组贷款明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承诺保证书、土地经营权情况说明、农户受灾程度认定表、 **屯明细账复印件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乙、刘某乙、巩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 年10 月8 日经公安机关通过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面积超量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并改变贷款用途,贷款到期未予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都宏娣

检察官助理:李丽燕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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