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52********,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马某甲在临泉县鲖城开办**养殖场。马某甲因经营养猪厂资金不足,以马某乙、符某甲等25人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骗取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鲖城信用社贷款共计47.3万元归自己使用,截至到案发尚未归还44.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11月15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2007年1月10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符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3、2007年3月6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符某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4、2007年3月17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2014年11月17日,该笔贷款偿还完毕。
5、2007年5月16日,马某甲以养猪资金不足为由,用张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6、2007年6月10日,马某甲以养猪资金不足为由,用李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7、2007年11月27日,马某甲以经营客运资金不足为由,用顾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8、2008年3月19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任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9、2008年4月10日,马某甲以预制厂资金不足为由,用符某丁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0、2008年5月2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张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1、2008年6月23日,马某甲以运输资金不足为由,用王某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2、2008年7月20日,马某甲以养猪资金不足为由,用骆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3、2008年8月11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郭某丁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4、2008年9月29日,马某甲以经营百货资金不足为由,用郭某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5、2008年9月30日,马某甲以装修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丁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6、2008年11月6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戊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17、2008年11月20日,马某甲以养牛资金不足为由,用郭某戊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2014年12月31日,该笔贷款归还0.7万元。
18、2008年11月28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6千元。
19、2009年3月11日,马某甲以收小麦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壬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0、2009年3月30日,马某甲以养牛资金不足为由,用符某丁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1、2009年5月13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连某甲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2、2009年8月5日,马某甲以收粮食资金不足为由,用任某丁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3、2009年11月4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陈某乙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4、2010年11月11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圭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2万元。
25、2010年11月12日,马某甲以收芝麻资金不足为由,用马某丑的名义从鲖城信用社贷款0.7万元。
马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共计47.3万元,尚未归还44.6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2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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