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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马某(绰号“马驼子”,自报姓名,未进行户籍登记),男,1969年**月**日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文盲,无职业,现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村**栋**单元**房。因犯抢劫罪,2015年5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6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芙蓉区“**”家居广场停车坪内,被告人马某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厢式货车内的两箱大龙虾(鉴定价值3498元)盗走,然后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马某在其位于本市朝阳**村**栋**单元**房的租住房楼下,将盗窃的两箱大龙虾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送货单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傅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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