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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84号

被告单位抚松县**中心**院,组织机构代码证41290076-9,**事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1412900769P,登记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松江河中心卫生院及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违反国家规定,经班子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发放加班补助的名义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发放给个人共计1,803,300.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药品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吉林省三江 有限公司**、**石某甲好处费150,0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长春清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好处费50,000.00元。

2018年8月15日,马某某向调查部门主动上交受贿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常某某、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石某甲、石某乙、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抚松县**中心**院及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补助,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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