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某县城关镇某路。因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某县城关镇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李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等人驾车在某县城关镇上九路老配件厂红绿灯南一百米处将张某某、贾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四人驾驶的黑色众泰越野车截停,马某、李某二人持消防斧头,李某某手持甩棍,三人对贾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进行砍砸,造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多处受损,驾驶员贾某某的左臂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某、贾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在某县城关镇某酒店”门口盯梢被告人马某等人,被马某等人发现后,张某某、郑某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和一辆白色北京越野车追击马某等人至某镇某村附近,被马某、李某等人再次持消防斧头、甩棍砍砸,造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驾驶的白色众泰越野车及白色北京越野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李某到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李某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贾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李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马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