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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等四人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马*,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6092*****,回族,小学毕业,南阳市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南阳市宛城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在南阳市滨河路*****。198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0日被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20日被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组织、领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5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人曹**,男,196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4030*****,汉族,高中毕业,南阳市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2017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2019年2月21日被临时离监押回方城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8月20日延长临时离监期限180天。201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被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5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112*****,汉族,初中肄业,南阳市宛城区第六届人大代表,南阳市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王**,男,1964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4020*****,回族,本科毕业,南阳市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在南阳市宛城区****。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19日被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20日被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曹**、周**、王**涉嫌故意毁财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0年7月,被告人马*强行入股仁华房地产公司,并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为攫取巨额非法利润,与曹**、周**在南阳市范蠡东路与孔明路交叉口搞非法拆迁,开发澜湾盛景项目。2011年澜湾盛景房地产项目拆迁过程中,在未与竹苑新村住户张**、杨**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曹**、周**、王**经预谋后将张**、杨**的房屋强拆,经鉴定,张**、杨**被拆除的房屋建造价值30.6万元。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曹**、周**、王**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房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曹**、周**、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周**、曹**、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周**、王**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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