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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莫、杨某某等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号中型普通客车由昭阳区往鲁甸**方向行驶,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但从昭通客运站出发时,实载人数已达29人,途中上3人下2人(包括蔡某某),20时6分行至**线2936公里10米处被查获,查获时实载人数30人。云******号客车系**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是以合作形式由公司统一管理,实际车主有马某甲、李某某九家,杨某某、蔡某某均是车主,杨某某负责在客运站接收客人并收费,蔡某某负责途中接收客人并收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违法照片;乘车人员信息登记表;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客运车辆运输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实际是车辆所有人,杨某某负责在客运站收费,蔡某某负责途中跟车收费。明知已超载仍继续接收乘客乘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19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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