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2********,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2020年9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9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以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已判决)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在许昌市魏都区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俎某、张某乙等多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13.92万元,所得赃款均被王某、马某赌博挥霍。
1、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人民币37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2、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3、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做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7万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32万元。8.32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4、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娄某人民币7.6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5、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6、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4万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0万元;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7万元。101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某某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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