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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雄非法经营)(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巷**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雇请,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在我市三乡镇综合市场10栋45号仓库内打理走私香烟并负责打包邮寄出售等工作,被告人马某某又找来吕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另案处理)参与上述工作。除了上述三乡仓库,其上家还在我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设立仓库并雇请黄某甲泽(已判刑)、韩某某文(已起诉)等人打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会按照上家指示,到坦洲仓库装运走私香烟回三乡仓库,或者在三乡仓库接收从坦洲仓库运来的走私香烟。目前公安人员已从买家葛某处缴获由被告人马某某和吕某某等人打包邮寄出售的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95550元)。

2019年4月11日,黄某乙、黄某丙龙等7人(均已判刑)分别驾驶车辆从广西运输走私香烟到上述坦洲仓库内进行卸货时被公安人员联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缴获车辆6台,并在尚未卸货的桂N61****车内缴获走私香烟一批(内有走私雪茄烟52498支,价值人民币3943124.78元),在坦洲仓库内缴获一大批走私香烟和烟丝(香烟价值人民币38413144.15元,烟丝价值人民币39735.92元)。

被告人马某某得知坦洲仓库被查获后逃离中山,后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

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2册,电子卷宗光盘3张;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扣押涉案烟草等物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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