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17年5月3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马某在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村**组成立渭南市鑫盛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在故市镇辖区信义村、尹王村、屯南村、小什村成立“服务站”,聘任姚某某等4人为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以12%-13.5%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在群众中吸收股金。至2014年9月24日渭南市鑫盛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营业时,共吸收资金193.3557元,涉及群众9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任东良等人的证言、股金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