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664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迪,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分多次在程云华、王德胜、张庆营(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施慧达、泰嘉、波立维、尿毒清、卡博平等品种药品,程云华、王德胜、张庆营将药品通过德邦物流快递给马某某,马某某收货后以微信转账、货到付款等方式支付货款。马某某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收购药品支付693995元,其中支付王德胜、张庆营543545元,支付程云华150450元。
被告人马某某将药品购买回来后,将58518元人民币的药品销售给经营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裕丰四世堂”的盛建军;将33168元人民币的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吉利社区“爱康大药房”的彭艳花;将42755元人民币的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太极大药房”的黄新成;将32445元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市岳塘区湘钢北门附近“参林大药房”的刘维;将10905元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市岳塘区霞光路“太极大药房”的周辉煌;将97500元人民币的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县易俗河镇“仁康大药房”的陈树强;将72981元药品卖给了经营湘潭县易俗河镇国乐大药房的莫桂林;马某某通过微信销售药品收款共计348272元。
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湘潭市雨湖区第五人民医院德邦物流快递点,依法查获并扣押收货人为马某某的德邦物流快递件4箱,箱内含涉案药品,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药品市场价格为79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九久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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