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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树民、石永平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树民,男,1967年**月**日出生,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永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团。无前科。于2019年3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王某甲、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马树民伙同被告人石永平在山东马某某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搭建的 “美酒名车汇”电子商务平台(动态平台)和山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搭建的“顺和惠”电子商务平台(静态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考察,并成为会员。该“美酒名车汇”电子商务平台(动态平台)设置入会门槛,即参与者先支付1万元现金购买**酒业的酒水成为会员后,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层级、数量,该会员可以享受层碰奖、量碰奖、互助奖、见点奖、报单奖。其后就可以进入“顺河惠”电商平台静态平台投资1-10万元获取高额返利,如:投入1万元每天可返利100积分,三年返利10万个积分,每个积分兑换1元钱,该奖励积分可以提现。并设立成为商家、报单中心的条件,进而可享有获得赠送权奖励和推荐奖励。两被告人考察后在松山区天王商务楼B座519室设立工作室,宣传该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先后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被告人王某甲在松山区金御华府设立工作室,被告人赵某某在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电厂对面怡盛花园小区12号大厅设立工作室开展该传销业务。至2017年末,被告人马树民直推下线26人,下线会员人数1333人,下线发展了10层,有姓名的团队做单金额为32,539,019.2元,静态获利534,340元,动态获利194,600元,提成3300元,总计获利732,240元;被告人石永平投入6万元,直推下线16人,下线会员人数417人,发展下线8层,有姓名团队做单金额为9,473,319.4元,动态获利41,752元,静态获利86,870元,提成47,400元,总计获利176,022元。被告人王某甲投入10万元,直推下线116人,下线会员412人,发展下线9层,有姓名的团队做单金额为3,970,279.9元,静态获利195,570元,动态获利43,278元,提成73,500元,总计获利212,348元;被告人赵某某投入11万元,直推下线10人,发展下线7层,下线会员197人,有姓名的团队做单金额为3,803,689.7元,动态获利48,922元,静态获利223,900元,提成29,100元,总计获利301,92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退回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石永平案发后主动退回非法获利116,022元;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回非法获利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调取的刑事卷宗、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王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临沂元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扣押的钱款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赵某某、王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行为触犯《中华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二被告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在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二被告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被告人马树民、石永平、王某甲、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投案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树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永平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树民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永平、王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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