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新城**树**座**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室宝坻区**乡**村**街区**排**号)。被告人郭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树桂,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树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树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乡**村**屯。被告人马树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伟、杨树桂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树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为谋利,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仍以马树龙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并交给上家用于转移赃款。2018年6月22日,郭伟等人上交的建行卡收取赃款人民币2161000元。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先后在天津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查询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陆华山的证言;
3.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伟、杨树桂、马树龙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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