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楷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马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乡**村民委**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6月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南昌县向塘镇梁家渡大桥附近沙场的一台黄色装载机(山东临工牌黄色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偷走,后开往南昌县黄马乡黄马高速路口处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山东临工LG952轮式装载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00元。

2019年10月10日,马楷被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冬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楷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