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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马毅,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1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8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毅驾驶牌照号津J****9“大众”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河北区东纵快速路万柳村大街地道追逐陈某某驾驶的牌照号津F****8“奥迪”牌小型汽车,多次拦截、逼停陈某某驾驶的汽车,在追至天津市北辰区志成路北侧辅道与津围公路交口处向北转弯过程中,马毅车右侧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戈某某驾驶的牌照号津M****8“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前部接触后,马毅驾车继续追逐陈某某至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奕博餐饮门前处,马毅下车后与陈某某车内乘车人徐某某发生冲突,后马毅上车欲撞陈某某及徐某某未果。马毅在倒车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撞到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牌照号冀T****6“大众”牌小型汽车,致孙某某手部受伤,后马毅驾车逃逸。马毅驾车逃逸过程中,沿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辅路沿逆道由东向西行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沿志成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骑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左侧发生接触,并与被害人薛某某停放的牌照号津D****8“丰田”牌汽车接触,马毅驾驶汽车继续潜逃,后将所驾驶汽车遗弃至天津市河北区维多利亚酒店附近。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毅现已赔偿被害人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毅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毅在城市快速路上驾车多次别停他人车辆,造成多起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联系方式:1382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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