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永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马永龙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8月21日、2004年3月19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一年;于2006年12月1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5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1年1月18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28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2月13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永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永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吉某甲、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永龙,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永龙于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至海安市**街道**村**组**号吉某甲家,乘隙窃得吉某甲家二楼南房间衣柜内黄金项链1根、软中华香烟6包。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16.9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永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马永龙处扣押人民币2280元以及4包软中华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吉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甲、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永龙的供述和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永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永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永龙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附:
1.被告人马永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