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泽,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园**号**(户籍地同上)。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马泽多次在营口市西市区镜湖精致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中同时容留马某乙、王某某、刘某某两次,同时容留马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泽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泽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唐 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泽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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