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马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赌博,于2018年8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洋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栾某某、刘某某、封某某、夏某某、凡某某、叶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马洋,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街道、**镇、**镇、泰州市高港区**街道、**街道等地,采用翻墙、溜门入室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金器、现金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762.3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村**组**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侯某某家中,窃得一楼西边房间办公桌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6000元。
2. 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庄**组**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栾某某家中,窃得一楼卧室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0元。
3.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街道**楼**幢**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刘某某家中,窃得西侧卧室行李箱内的足金项链、脚链等物,均被其销赃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6050元。经价格认定,所窃金器合计价值人民币16773.24元。
4. 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镇**村**组**号,采用拉防盗窗、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封某某家中,窃得二楼东北房间衣柜、电脑桌抽屉、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500元。
5. 2020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镇**村**组**号,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夏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6.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庄**组**号,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凡某某家中,窃得二楼东南侧房间衣橱内保险箱一只,内有金器、电脑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189.1元。所窃金器被其销赃给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7600元,后其使用部分赃款向李某某购买4箱梦之蓝白酒和2条天叶香烟赠送给叶某乙。
7. 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洋至泰兴市**乡**村**组**号,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叶某甲家中,窃得一楼东北房间衣柜皮夹中现金人民币3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马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洋退出赃款人民币28440元、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86.4元;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马洋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6435元;自叶某乙处接收人民币2920元、梦之蓝白酒2箱及天叶香烟2条;后将上述烟酒发还给李某某,同时自李某某处接收人民币2720元。
后发还给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8065元、栾某某人民币11050元、封某某20500元、凡某某19286.4元、叶某甲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洋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炎
检察官助理:孙雅婧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洋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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