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洪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2019年9月17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嫩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洪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洪志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马洪志驾驶牌照为黑N****6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嫩江市长福镇C497线公路由南向北行至800米处路段(嫩江市前卫粮库南侧)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与躺卧于路面的被害人(男,50岁左右,身份信息不详)碰撞后发生碾轧,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洪志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经嫩江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洪志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头部、胸部受到暴力挤压作用,脑组织缺失,胸、腹腔内多发性脏器破裂死亡;被害人身上的多处创口形态不规则,符合钝性物体暴力作用形成,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均伴有生活反应,为生前损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09月17日在嫩江市**嘉园将被告人马洪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鉴定书、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洪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洪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洪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洪志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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