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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洪江放火、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马洪江,曾用名:马永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现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洪江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洪江2014年来津,无固定居所,靠捡拾垃圾维持生活。2018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洪江因给他人清除垃圾未得到报酬心生不满。被告人马洪江身带打火机来到本市南开区清化祠大街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掩骨会东胡同33号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点燃,并将电动三轮车上的液化煤气罐打开,引发着火,造成三轮车损毁,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后被告人马洪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洪江窜至本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152 号被害人王某某的玉器店,用砖头砸碎玻璃门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洪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江采用放火的手段报复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洪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洪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洪江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证据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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