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马洪波,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洪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洪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洪波于2020年4月30日6时12分许,至本市静安区**路**号**快递店内,趁被害人袁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枕边的一部苹果牌iPhone8plus64G型移动电话后逃逸并销赃。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00元。
当日15时许,被告人马洪波在延长路152弄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先是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图侦抓捕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马洪波的到案情况。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盗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和街面监控录像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洪波盗窃被害人手机并销赃的事实和经过情况。
4.被告人马洪波的供述,证实其承认盗窃被害人手机的事实。
5.被害人袁某某签字确认的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和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系被害人所有,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洪波身份、前科劣迹和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洪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洪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洪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陈乙嘉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马洪波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案犯身份卡》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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