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马海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2017年3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长春,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住天津市武清区**路**。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军、张某甲、麻某某、史长春涉嫌盗窃罪、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海军、张某甲、麻某某、史长春、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马海军、张某甲伙同他人驾驶共享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实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窃得断路器,在锅炉房内窃得电缆线,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2个断路器价值8004元,被盗电缆线价值9487元。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马海军、张某甲、麻某某、史长春等人多次驾驶共享汽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510号厂房,窃得电缆线等大量物品,后将电缆线等物品卖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给付马海军赃款148060元,被马海军等人表分。2020年5月21日,马海军、张某甲、麻某某、史长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军、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麻某某、史长春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海军、史长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助理检察官:张秦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海军、史长春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麻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1365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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