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海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马海南至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单元**室,见阳台窗户未关,遂翻窗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6360元盗走。
2.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海南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号**栋**室,见大门未锁,遂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客厅书柜上包内现金人民币340元盗走。
3.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马海南至合肥市庐阳区**巷**号**栋**室,将厨房铝合金窗户破坏后翻窗入内,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一条16.84克足金黄金项链(鉴定价值人民币6652元)、一枚3.46克足金黄金戒指(鉴定价值人民币1367元)、一枚4.79足金黄金戒指(鉴定价值人民币1892元)盗走,后马海南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项链和其中一枚4.79克黄金戒指以3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金回收店老板余某乙。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8月2日22时许在本市佛子岭路将被告人马海南抓获归案。其盗窃所得未来得及销赃的重3.46克黄金戒指及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依法扣押;其销赃给余某甲的黄金戒指及项链各一枚亦被扣押。被扣押的黄金首饰均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材料及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甲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5.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余某甲、余某乙证言;7.检验报告;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6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海南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及电子卷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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