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马海建,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路**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7年7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4日由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11月20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次日由该局决定停止执行。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5许,被告人马海建至本市天津路504号处,见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J****的依维柯牌货车停靠在该处,即趁张某某送货暂离之机,打开车门从仪表盘支架上窃得华为牌手机一部。而后,被告人马海建将该部手机予以销赃。同年11月20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本市**路**号内将被告人马海建抓获。
2020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海建至本市汉口路647号处,见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牌号为沪ADB****的大通牌货车停靠在该处,即趁杨某甲送快递暂离之机,打开车门从方向盘右侧出风口支架上窃得OPPO牌R17 128G手机一部等物。而后,被告人马海建将该部手机予以销赃。
2020年11月28日早晨7时50分许,被告人马海建至本市浙江中路、天津路处,见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DC****的大通牌货车停靠在该处,即趁贾某某卸货暂离之机,打开车门从车头手机支架上窃得苹果iPhone XS MAX 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而后,被告人马海建将该部手机予以销赃。
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10分许,被告人马海建至本市贵州路82号处,见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依维柯牌货车停靠在该处,即趁朱某某送货暂离之机,打开车门从副驾驶座上窃得双肩包一个(内有身份证等物)。而后,被告人马海建将该包丢弃。
2020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海建至本市**路**号**五金商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顾某某放于写字台上的苹果牌iPhone XS MAX 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窃走。而后,被告人马海建将该部手机予以销赃。
2020年12月8日中午11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本市**路、**路处将被告人马海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海建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述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贾某某、朱某某、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等人财物被窃的时间、地点、品牌特征、放置的位置等事实。
2.被害人贾某某、顾某某提供的被窃手机购买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公司查询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海建盗窃的部分物品的价值。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通过查看案发时段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目睹被告人马海建在本市汉口路647号处行窃的过程。
4.证人余某某、杨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马海建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作案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本案作案地点及被告人马海建实施盗窃作案过程。
6.被告人马海建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作案地点均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普陀区、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监外执行决定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海建的身份、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海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海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马海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雄
检察官助理:张艺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海建现被监视居住于本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1997.03.14 and %d5%fd%ce%c4=('%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 pre/sen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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