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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海收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马海收,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5月7日决定,于同月25日由重庆市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5月8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8日、4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马海收通过手机微信漂流瓶认识了被害人冉某某,随后加为好友。2018年5月,马海收从上海来到重庆市巴南区与冉某某见面,其刻意隐瞒自己与孙某甲已结婚的事实,与冉某某确定恋人关系,让冉某某误认为可以与其结婚,骗得冉某某信任。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海收蓄意利用与冉某某的恋人关系,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冉某某,编造工地工人受伤、买工程材料、差别人材料款、还车贷、修车等理由,并出具部分借条,许诺给予利益,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名义多次向冉某某借钱,诱使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和在巴南区中国农业银行ATM上银行卡转账、无卡存现等向其打款二十余次,共计骗取冉某某人民币76500元。

被告人马海收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未作如实供述。

案发后,在被害人冉某某多次催促下,被告人马海收还款冉某某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海收婚姻状况信息查询、冉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冉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马海收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端信息查询、马海收个人征信查询、马海收银行账户查询、重庆市骨伤骨病医疗中心手术记录查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诉讼查询情况说明、马海收轨迹查询、扣押及发还马海收手机清单、接收冉某某手机证据材料清单、还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刘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海收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检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海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检察官助理:冯涛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海收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补查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壹套,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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