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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海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马海**,男,彝族,农民,文盲,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71****093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会**村九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宁蒗县战河镇汉家厂村委会六组“应干行暖(彝语音译)”他人自留山上,采伐了5株云南松。经鉴定,被采伐的5株云南松立木蓄积为12.71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海**未经许可擅自采伐他人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海**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49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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