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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海江危险驾驶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现住二连浩特市**街**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建设路与恐龙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0日,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143.4mg/100m1。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A/T1073-2013),被告人马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涉案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二连浩特市**街**街坊**号,联系电话:1850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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