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海燕,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镇**村**社**号,捕前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区**村。2008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将其追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燕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存在瑕疵于2020年3月2日退查,侦查机关补充后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海燕与马某某(已判决)、线某某(已判决)商量去陇西县首阳镇偷摩托车。次日,三人通过骑行一辆摩托车和乘坐私家车的方式行至陇西县首阳镇后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8月14日9时许,线某某寻找到被害人王某甲家有一辆摩托车,后马海燕骑摩托车在巷口接应,马某某、线某某将摩托车从王某甲家偷出来后,被王某甲发现,在追回被盗摩托车的过程中,马某某、线某某为抗拒抓捕持随身携带刀具戳伤被害人王某甲。后二人在马海燕的接应下逃跑,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锐器刺创致左肺破裂、左股静脉破裂、左股动脉断裂失血死亡;摩托车的价值5293元。案发后,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在山东省费县将马海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海燕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某某、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海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海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少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海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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