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海莫赤作,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8********,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社**号。 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莫赤作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马海莫赤作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阿子约叁以30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三次毒品给阿某某。扭色子以电话联系方式联系马海莫赤作,在马海莫赤作购买三次200元毒品。2020年3月23日11时35分,在成都市双流区府河路157号将马海莫赤作抓获。
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莫赤作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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